內鄉(xiāng)縣嘉宏石材工藝廠
聯(lián)系人:符金明
電 話:15993156038
電 話:15893535328
傳 真:0377-65276788
網(wǎng) 站:www.nxxhjsc.com
地 址:河南省南陽市內鄉(xiāng)縣板場鄉(xiāng)符莊村
南陽墓碑批發(fā)對碑文和牌位的格式的講解(二)
(A)造葬、重修或立碑日期
墓的左邊,如未交待風水線,就必須交待立碑或是重修的日期,因此碑上的日期并不一定是死者去世的日期。之所以標明日期,原因亦與風水有關。由於一座墳墓設 計的外形以墓碑為主要配件,墓碑只要不移動,其碑向可隨時測出,因此后人如要進一步確定風水所要達到的效果與意愿,就要看下葬和立碑所選的日期。
交待日期亦有多種形式。如較古的墓則刻有朝代帝王帝號,如“嘉慶15年季春”或“同治乙丑”之類。進入民國后,便有刻上“民國”的字樣,但也有些只刻上當 年干支歲次及月、日,如“戊寅年1月16日”。有些墓則以“天運”或“龍鳳”等自起的年號代替清室帝皇年號,說明不接受清朝的統(tǒng)治,亦有沿用“皇明”字眼 以表示死者是對國祚已滅的明代繼續(xù)效忠的海外孤忠。因此,在東南亞,一些“明代”墓其實不一定是明代的,而是不接受清朝的會黨成員及前明遺孑的墳墓,老墓 碑上的年號其實反映了死者的“政治傾向”。
大部份墓碑的造墓日期只刻上年、月、日,有的則通??躺稀凹铡北憬淮戤?。這一切其實和風水有關。風水界自認擇日造葬是高深的秘傳,不愿輕易泄漏,而且 不公布立碑的時和日也是為了保護有關陰宅的風水狀況不受破壞。因此,不少墓碑都未說明立碑或造葬的“確切日子”,更別說注明立碑的時辰了。
至於有些碑上對月份的說明,往往是采用孟春、仲春、季春等字眼,其實是把正、2、3月視為春,把4、5、6月視為夏,把7、8、9月視為秋,10、11、 12月視為冬。大馬雖無四季,但立碑者依然按照中國的習俗,把每一季的首月以“孟”字代表、次月以“仲”字代表、第3個月以“季”字代表。又,民間傳統(tǒng), 以花卉名稱為12個月的別名。墓碑常見的月份代稱依序如下:
1月 孟春 孟陽、端月 梅月、正月
2月 仲春 仲陽、麗月 杏月、皓月
3月 季春 陽春、蠶月 桃月
4月 孟夏 槐夏、陽月 槐月、乾月
5月 仲夏 天中、蒲月 榴月、姬月
6月 季夏 未月、焦月 荔月、荷月
7月 孟秋 肇秋、巧月 瓜月、巧月
8月 仲秋 仲秋、獲月 桂月
9月 季秋 暮秋、菊月 菊月
10月 孟冬 初冬、應月 檀月、陽春月
11月 仲冬 復月、暢月 葭月
12月 季冬 暮冬、臘月 櫟月、臘月
在交代立碑日時,有不少墓碑會用上“谷旦”、“吉旦”、“吉日”等字眼。谷旦此詞源自《詩經(jīng)·陳風·東門之》。詩中有:“谷旦於差,東方之源”之說?!睹?傳》解說:“谷,善也?!薄多嵐{》則解:“旦,明?!彼?,碑上的“谷旦”即良辰之意。除了“谷旦”外,有些墓碑用“吉旦”、“吉日”等詞匯,意義都與 “谷旦”相同。用上這些字眼,除了是為了追求字面上的吉兆,很多時候又可能涉及字數(shù)吉兇的迷信。
(B)墓中人的身份
墓碑的中央部份,俗稱為“中榜”,刻著的是墓碑文字的主文,用最簡短的規(guī)格以交代墓中死者的身份。它所必須交待的重點包括死者的姓名及死者生前的最高官銜 或地位,它也說明死者與立碑人的關系。另外,在東南亞各國獨立前,南洋一帶的華人墓碑亦由於死者是葬在“異鄉(xiāng)”,較中國的墓碑的“中榜”不題國號的慣例, 多了強調中國意識的字眼,多數(shù)另加上“清”、“皇清”、“皇明”、“民國”、“中華”等字眼,說明死者雖是“客死異鄉(xiāng)”,但至死依然歸屬故國。
明、清兩代華南一帶對墓碑“中榜”的字數(shù)格式也有一套講究風水吉兆的要求。
墓碑中央的題名,有些是以“呼姓喚名”的方式稱呼死者,如“x公xx府君墓”,又如“祖考xxx公妣xxx氏”、“花仔xxx”、“花女xxx”。一般 上,則以“連名帶姓”的刻文方式占多數(shù),如刻上“故xx林公之墓”、“顯考長水林公墓”、“顯妣玉水林氏墓”之類。按照封建時代流傳的規(guī)矩,女死者是以夫 家為首,因此,便出現(xiàn)如“祖妣xx邱門林氏之墓”的刻文,有的女死者的立碑則可能會有姓無名,如“顯妣邱門林孺人之佳城”。
有一些娶番婦者,其妻子的墓碑亦是按照上述格式給某個翻譯之姓氏。
“中榜”的一行,在述明死者的姓名的同時,尊稱死者姓名的上端會出現(xiàn)一些專門名詞,如“顯考”、“顯妣”、“顯祖考”、“顯祖妣”、“顯15世祖考”、 “24世顯考”等字樣。這些專用詞是用來說明死者與立碑人的親屬關系。若是會黨同志所立的碑又或是說明其會黨的同志關系,則可能出現(xiàn)“義士”、“處士”等 字眼,代替上述親屬關系的尊稱。
以下列出一些可以反映立碑人與死者關系,以及死者身份專門用語:
考、顯考——父親
妣、顯妣——母親
祖、顯祖、祖考、顯祖考——祖父
祖妣、顯祖妣——祖母
公、府君——男子
氏、孺人——女子
花仔——未婚男子(廣東人常用)
閨女、花女——未婚女子(廣東人常用)
24世顯考——依族譜排行,父親為24世祖先
21世顯祖妣——依族譜排行,祖母為21世祖先處士、義士——處士,是不仕之人;義士,是獻身之人,墓碑上有這種字眼,多表明墓中人與會黨有關。
在表現(xiàn)與立碑人關系之外,有時“中榜”行文的最上端會出現(xiàn)“清”、“皇清”、“皇明”、“中華”、“民國”、“皇清待贈”的字樣。這些雖都說明自認客死異 鄉(xiāng)的先人的歸屬感,但政治立場則顯然已不相同。尤其是同一時代的死者各用“皇清”與“皇明”的刻文,或者反清復明組織領袖碑上被刻上“皇清待贈”的字樣, 都表明政治立場的變化。其中也有些墓碑會把清朝或本地政府所賜給墓中人的官銜,或會黨的私謚贈號刻在中榜的姓名之上端,藉以說明墓中人生前的榮耀。
中榜這一類與政治認同相關的字眼,其實也可說明立碑者本身的政治認同。
實際上,馬來西亞墓碑中榜所用的字眼,亦受到中國大陸閩粵特殊習俗的影響。例如:在封建社會中,只有7品以上官員的母親或誥命夫人才可在墓碑上稱“孺 人”,但中國客家婦女的墓碑卻一律可用“孺人”稱之。據(jù)客人傳說,這是由於客家樵婦曾在梅村集體救駕,阻擋元兵。因此從宋帝咼便詔令封贈全體樵婦都以“孺 人”封號。
一些客籍婦女甚至閩粵其他語系婦女也跟隨相同風俗,即使丈夫或兒子未曾獲得7品以上的誥封,家人卻依然在她們的墓碑刻上“孺人”字眼。
因此,應注意馬來西亞的一些墓碑“中榜”對死者的尊稱,有時會用雙字詞“府君”代替“公”字、用“孺人”代替“氏”。這些字眼都是為了說明死者的性別,但 并不一定可以說明死者的地位。其實它們也通常被用來應付“中榜”字行的字數(shù)吉兇,是刻墓時根據(jù)吉兇數(shù)的需要,使用單或雙字的詞。
(C)字數(shù)的講究
此碑文“中榜”共17字:“皇清顯祖妣金居娘邱門伍氏孺人之佳城”。“皇清”說明其僑民思想和政治傾向?!帮@祖妣”3字表示死者是立碑者的祖母。17個字取得“生、老、病、死、苦”之“老”字吉意。
“中榜”的字行在碑文中占有重要的地位,傳統(tǒng)的刻碑以為其字數(shù)涉及吉兇,馬虎不得。
對碑文吉兇的判斷主要是以中榜的這行為根據(jù)。中榜文字的總字數(shù)要合乎“生、老、病、死、苦”五字,以“生”與“老”為法則。潮汕一帶,則有以“興、旺、 死、絕”為準,數(shù)字要合乎“興”與“旺”為好,“死”字為中等。如“顯二十二世祖考玉林邱公之墓”,全行總數(shù)13字,按“生老病死苦”順序,念下去,全行 最后一個字停在“病”字。這樣的墓碑便以不吉論。解決方案是把“二十二世”可改為“廿二世”,以使全行最后一個字停在“老”字;又或者把“之墓”的“之” 字去掉,以使全行最后一字停在“生”字。
簡單地說,中榜介紹陰宅主人身份的一行,總字數(shù)以6、7、11、12、16、17為吉。為了不遇到兇數(shù),可以用添字法或減字法,如添上“皇清”,或把 “清”字上的“皇”略去,又或者把“公”改稱“府君”,也有把“之墓”的“之”略去或改用“瑩”字法等等方法。有時也可把“顯考”或“顯妣”上的“顯 ”字去除。例如:“皇清顯考”改“清考”,“中榜 ”的文字之應用與增刪講究表達其人身份,增刪得符合“生老病死苦”的吉兆格式后,其意一樣,字數(shù)的吉兇意義則不一樣。
閩南漳泉風俗又有對吉兇字數(shù)更講究的作法。這一作法強調不論是墓左的立碑日期或墓右說明立碑者之總字數(shù),都應合於吉兇,必須符合“生老病死苦”的“生”與 “老”字,如日期不合,則可能把“民國丙申年三月初十”改成“民國丙申年季春三月初十建”。其中最講究是除了代表籍貫的橫字不算在內,其他左中右3行字都 要合乎“老”字,而所有3份加起的總字數(shù)又合乎“生”字,這叫“三老合一生”。
有些風水師不能應付這類流傳閩粵、傳播南洋的地方風俗,會以中榜6字為吉數(shù)。又有以為“皇清”等國號涉及的字眼不該歸在吉兇數(shù)字的計算中,以為它和橫字屬同樣性質,不算中榜正文。
此墓碑以突出“官銜”及輩份之故,排成21字行文,取得“生老病死苦”之“生”字吉意。
值 得注意的是,靠近馬六甲華人甲必丹鄭芳揚墓葬地附近的“明故妣汶來氏墓”(1614年);陳育崧與陳荊和編著的《新加坡華文碑銘集錄》緒論中也提到馬六甲 三保山上這一塊明代墓碑寫“汶萊氏之墓”。編著者以為這顯示當時華人與土著人通婚的平常。我將之視為民俗史料,認為它足於反映早期的華人與土著通婚,女 方跟從了男方的信仰和風俗習慣。嫁給中國人為妻的汶萊土族女人的墓碑,按照了中國人立碑的中榜形式,采用了“生老病死苦”的“老”字為吉數(shù)。
不過,從另一些資料可說明,明代和清初的馬六甲華人并不一定講究和注重清末以來對“中榜”的格式要求。
例如,在三保山上清朝康熙28年(1689年)的“顯考盛祖鄭公壽域”就是一例。
(D)立碑人的排名
墓碑的右邊俗稱為“虎邊”,在墓碑這一邊的右下角地方,是用來記錄立碑人的名單。有些作法,如果左邊的“龍邊”刻滿了有關風水的記錄,則亦把落葬和立碑日期,移到“虎邊”的最下角右邊,刻在立碑人名單的右旁。
墓碑的立碑人主要有3種;一是有關陰宅主人的直系子孫,由子孫或親人立碑。二是如果有關人物沒有子孫而其功績超常,則由組織立碑,如北馬各地公冢,常見注 明“義興館立”的黨人墓碑;或是由死者同鄉(xiāng)負責將遺體安葬立碑。三是由親屬立碑。尤其是早期在開榛辟棘的時代,立碑人可能是白頭人送黑頭人,檳城的一些義 山上猶留下不少由叔伯或兄弟立碑的清代墳墓。
第1種由子孫立碑,“中榜”當然就可以用“顯考”或“顯祖考”的名稱去稱呼墓中人,以表明死者與活人的祖屬關系。其他人立的碑,則不能用“妣”,“考”之類的字眼,或者為了要避開全行“生老病死苦”字數(shù),也只能用“故”代替(如:清故××蔡公墓)。
如果墓碑的右方是死者后代的姓名,則必須按輩份又按男先女后的秩序排行。格式上的第一行為第一代后代;排法男左女右,男女分別,如果位置不夠,則男排上端 一行,而女接右下端第二行;第二代亦按此格式在第一代的下一行排列。如有第三代或第四代,也以此類推計算。每行文字,是年長者排在最右端。
不管立碑的是子孫或長輩,墓碑的規(guī)格是把立碑人的名號都列在右下角。這里遵循了一條“左尊右卑”,“死者為大”的傳統(tǒng)觀念。
必須注意的是,所有墳墓,其子孫在為祖先立碑時,為了強調“孝”的涵意不只屬於生前,而且強調“孝”必須延續(xù)到死后,便根據(jù)照顧家族制度完整的精神,把已逝的子女及男女孫的名字也刻入“立碑人”行列。
不過,基於華人講究子孫滿堂及人們可能對吉兇數(shù)字很執(zhí)著,在過去的一些墓碑上出現(xiàn)的立碑人名單,也可能不符合現(xiàn)實。名單中會包括一些“未出世”或甚至是 “從未出世”的直系成員名單。其兒女可能會在死者尚未抱孫或孫子的名單不夠豐富之前,預先刻上一系列名單,以后生出的孫輩就按墓碑上的名單排列。這就制造 了“陷阱”,使后來的歷史工作者非要根據(jù)其他資料下苦功不可;不然可能就會錯誤判斷死者子孫的人數(shù)。